[16]事实上,上述观点都忽视了这一表述形式背后的民主形式,以及由此明确的法律地位。
[59]参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31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最后,从我国2003年行政许可法第33条的规定看,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收集、存储、制作的有关数据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不以申请人同意为前提。
但是,在周健等与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等城建行政其他上诉案中,[69]行政法官却以纸版为准。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管制目标、政策裁量、程序衔接,必须遐迩一体,井然有序。在鲁文贤等诉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案中,纸质印章和电子印章可能不完全一致,效力却一样。比如,线上线下相结合之中引入的告知承诺、容缺后补、先证后核等,缺少规范支撑,形式合法性不足,会引发市场投机风险。其次,实现跨部门流程再造。
被告举证,房地产公司在提交备案时均由网上备案系统自动识别并生成备案信息,无需萧山住建局进行人工操作。[19]《推动无人干预自动审批(秒批)改革(深圳做法)》,载广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gd.gov.cn/gdywdt/zwzt/szhzy/jytg/content/post_290639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10日。但梳理已有的单行法,可以看到,主要集中在规范各类行政活动领域,[35]而行政组织法律、行政监督法律等领域,均较大程度缺失相应的单行法基础。
法国《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采关注个体命运的微观叙事视角,以公众为中心,建构了数字时代之下开放、参与、高效、友善的现代政府治理机制,实现了传统行政法律制度的程序化、主观化转型,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法国学者撰文为之欢呼,指出:被称为‘美丽的与世隔绝的法国结束了其在欧洲大陆的游离状态。传统大陆法系行政法所秉持的行政权自律依法行使之立场,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托付给了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和事后救济机制,而作为行政权力作用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身缺乏直接的制度机制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客观来说,自律立场的法规范机制的结果并不尽理想。(二)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的特点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是指行政基本法典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为主,法典以建构保障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公民权利的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要内容。
[21]王敬波:《行政基本法典的中国道路》,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4期,第23页。(二)立法选择:一般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典化与前述两种编纂思路的主要分歧点相对应,行政法典要否包含部门行政法律规范,就转化为要否对行政基本法典和部门行政法典进行法典再编纂这一问题的讨论。
第三,针对规范行政权力,我国行政基本法典是遵循传统大陆法系的自律法特点,仍以对行政机关自我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规范为中心,以建构客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还是转向以调整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为中心,以系统建构保障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民权利的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第四,针对因应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而提出的行政法律规范建构需求,行政基本法典在多大程度上作出回应?是以传统行政法律规范为主,局部嵌入数字化行政法律规范,还是超越传统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全面体现数字化行政方式的特点,编纂数字时代的行政基本法典?行政法典编纂是一个世界范围的话题,讨论行政法典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及立法选择,离不开对域外行政法典编纂经验的对照和借鉴。五、传统行政法律规范为主还是大数据时代的行政基本法典《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到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行政基本法典是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在大数据时代,如何为个体提供完善的权利保障制度体系和保障公众获得良好的公共服务,是编纂行政基本法典首要需完成的任务,行政基本法典的法律规范体系选择应当围绕这一目标来展开。如《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各编所确立的程序权利包括: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权、申请首次犯错补正权、防卫权、申请复核和复核抗辩权、公共决策和行政立法的参与权、获知行政行为理由权、阅览卷宗权、行政文件知情权、公共信息再利用权等。
如果行政法典中包含部门行政法典,将意味着行政法典始终处于未完成的开放状态,等待新的部门法典整合进入,这会使得行政法典无法形成封闭自洽的法律规范体系,编纂行政法典的意义将由此受到很大削弱。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之下的行政基本法典以确立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面对行政权力所享有的权利为核心内容,与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更相契合。[52]其二,规定公众可以电子媒介方式获得行政文件。[22]马怀德认为:只有建立完备的组织法和编制法体系,才能实现政府职能和职责的全面法定。
这种证明可取代证明文件。将行政法典定位为行政基本法典,一方面,行政基本法典编纂完成即宣告完成行政法典的编纂,可以避免行政法典因部门法典之不断进入而始终处于开放性状态,保持了法典的完整性和封闭性。
第四,有可参照借鉴的域外经验。除了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制度悉数整合纳入行政基本法典之中,还要完善层级监督、政府督查、预算监督、审计监督、行政问责等各种类型的监督制度,从而建构起完善的来自国家权力结构内部的监督体系。
第一,更好回应线上行为层面的整体政府的建构。但是,在具体将哪些法律规范纳入基本法典中,仍存在差异。《2021年立法计划》列举了环境法典和教育法典两部法典,除这两个领域外,还有大量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存在,而每一个管理部门都制定了部门行政法律规范,都存在法典化的可能性。如果将部门行政法典整合进入行政法典中,只能是在保持部门法典的独立成典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排序规则对部门法典进行排列,不可能将所有部门行政法典中的法律规范拆分之后进行体系整合,此种集中汇编,实际效用不大。这一问题在行政组织法部分将尤为突出。[25]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立足最大限度回应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需求,具有如下优势:第一,能够全面回应法治政府建设的立法需求,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更快促成法治政府建成。
网络技术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促进了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出现。而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之下的行政基本法典,直接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让其面对行政权力,直接保护自己的权益,与客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定位相比较,能够更直接、更有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门行政法典各自有特定的适用领域,法典之间以异质法律规范为主,缺乏同质法律规范,没有对之进行集中汇编的实际意义。[24]马怀德:《行政基本法典模式、内容与框架》,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53—55页。
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意味着这些领域的大量法律规范需要通过编纂行政基本法典本身来进行创设规定,而这些领域的理论研究又恰恰是理论研究的薄弱领域,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阻碍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进程。对于行政机关传达或公布的文件中出现的公共信息,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用于制作或接收文件所需的公共服务任务以外的目的。
行政机关举行网络公开协商的决定应当在法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载明协商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并应说明所提出的意见是否会出现在选定的协商网站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对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建构提出全新要求。如一般行政法律规范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条款,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行政行为,与行政组织、行政救济部分无关联。如马怀德提出的框架设想中,有两个部分集中体现了数字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一是第四编行政程序。
开放透明、公平普惠是对行政权力运行价值理性的要求,这些目标的达成均需要通过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予以推进和达成。[37]在马怀德提出的框架设想中,第二编为行政组织,编下设置五章: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行政机关的组织,第三章编制,第四章机关运行的保障,第五章行政机关公务员。
[48]当然,由于学者目前提出的基本法典设想,仅为框架式的概括性描述,尚未涉及具体条文,亦有可能在其他部分中会有一些条款与数字行政法律规范相关。(三)立法选择: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两种定位,各有优势与不足,既反映出行政基本法典法律规范体系定位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也意味着不管采用何种定位,均会面临争议,都并非完美之选,只能是作更优选择。
以法国为例,其采用了部门行政法典独立成典的做法。第二,由于将部分一般行政法律规范排除在法典之外,行政基本法典与规范一般行政法律规范的单行法并存的法律规范格局,会造成使用者在查找、适用法律规范时,存在不便利。
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下的行政组织法部分以规范行政机关之间在行为层面的关系为主,不将机构、编制、人员等静态组织法律制度纳入法典中予以规定,这一定位更契合数字政府之下的行政组织立法需求:其一是数字政府以整体政府为基础,需要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数据共享,整合大数据,对外提供优质政务服务,对内提供高效办公协同,[43]客观上对如何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提出了立法需求,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更契合此立法需求。[38]马怀德:《行政基本法典模式、内容与框架》,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54页。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是一种功能主义色彩很强的立法思路,与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保持着极为紧密的关联,此种定位与法典编纂所追求的内在高度体系性和外在相对封闭性之间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使得此种定位存在以下难以克服的先天不足:一是行政基本法典的体系性不足。其次,规定了在线回执机制,公众在线办理行政业务或缴费的,行政机关均需作出在线回执。
故而在客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下的行政基本法典中,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并不居于规范行政权力的中心机制的地位。本法典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其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
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法律属性强,政策属性弱,本身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行政管理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如工业化带来的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治理的问题,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城市治理问题,人们权利意识增强带来的社会矛盾冲突加剧的问题等。
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之下,行政基本法典以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为法典的核心内容。如法国《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第一卷第四章第四节规定了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流通,并要求信息以电子形式提供,[39]第L.114-8条规定:各行政机关应相互交换处理公众提出的请求或公众根据立法或法规文本提交的声明所需的一切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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